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司票字第1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司票字第1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票字第1129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31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請求法院執行處停止強制執行。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99年度司票字第1129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新臺幣)│││││├──┼───────────┼─────────┼───────────┼───────────┼────────┼──┤│001│96年3月5日│20,000元│96年3月5日│96年3月5日│WG0000000││├──┼───────────┼─────────┼───────────┼───────────┼────────┼──┤│002│96年4月5日│20,000元│96年4月5日│96年4月5日│WG0000000││├──┼───────────┼─────────┼───────────┼───────────┼────────┼──┤│003│95年9月5日│10,000元│96年5月5日│96年5月5日│WG0000000││├──┼───────────┼─────────┼───────────┼───────────┼────────┼──┤│004│95年9月5日│20,000元│96年6月5日│96年6月5日│WG0000000││├──┼───────────┼─────────┼───────────┼───────────┼────────┼──┤│005│95年9月5日│20,000元│96年7月5日│96年7月5日│WG0000000││├──┼───────────┼─────────┼───────────┼───────────┼────────┼──┤│006│95年8月5日│10,000元│96年8月5日│96年8月5日│WG0000000││├──┼───────────┼─────────┼───────────┼───────────┼────────┼──┤│007│95年9月5日│20,000元│96年9月5日│96年9月5日│WG0000000││├──┼───────────┼─────────┼───────────┼───────────┼────────┼──┤│008│95年9月5日│20,000元│96年10月5日│96年10月5日│WG0000000││├──┼───────────┼─────────┼───────────┼───────────┼────────┼──┤│009│95年9月5日│10,000元│96年11月5日│96年11月5日│WG0000000││├──┼───────────┼─────────┼───────────┼───────────┼────────┼──┤│010│95年9月5日│20,000元│96年12月5日│96年12月5日│WG0000000││├──┼───────────┼─────────┼───────────┼───────────┼────────┼──┤│011│95年9月5日│20,000元│97年1月5日│97年1月5日│WG0000000││├──┼───────────┼─────────┼───────────┼───────────┼────────┼──┤│012│95年2月5日│20,000元│97年2月5日│97年2月5日│WG0000000││├──┼───────────┼─────────┼───────────┼───────────┼────────┼──┤│013│95年9月5日│20,000元│97年3月5日│97年3月5日│WG0000000││├──┼───────────┼─────────┼───────────┼───────────┼────────┼──┤│014│95年4月5日│20,000元│97年4月5日│97年4月5日│WG0000000││├──┼───────────┼─────────┼───────────┼───────────┼────────┼──┤│015│95年9月5日│10,000元│97年5月5日│97年5月5日│WG0000000││├──┼───────────┼─────────┼───────────┼───────────┼────────┼──┤│016│95年9月5日│20,000元│97年6月5日│97年6月5日│WG0000000││├──┼───────────┼─────────┼───────────┼───────────┼────────┼──┤│017│95年9月5日│20,000元│97年7月5日│97年7月5日│WG0000000││├──┼───────────┼─────────┼───────────┼───────────┼────────┼──┤│018│95年9月5日│10,000元│97年8月5日│97年8月5日│WG0000000││├──┼───────────┼─────────┼───────────┼───────────┼────────┼──┤│019│95年9月5日│20,000元│97年9月5日│97年9月5日│WG0000000││├──┼───────────┼─────────┼───────────┼───────────┼────────┼──┤│020│95年9月5日│20,000元│97年10月5日│97年10月5日│WG0000000││├──┼───────────┼─────────┼───────────┼───────────┼────────┼──┤│021│95年9月5日│10,000元│97年11月5日│97年11月5日│WG0000000││├──┼───────────┼─────────┼───────────┼───────────┼────────┼──┤│022│95年9月5日│20,000元│97年12月5日│97年12月5日│WG0000000││├──┼───────────┼─────────┼───────────┼───────────┼────────┼──┤│023│95年9月5日│20,000元│98年1月5日│98年1月5日│WG0000000││├──┼───────────┼─────────┼───────────┼───────────┼────────┼──┤│024│95年9月5日│10,000元│98年2月5日│98年2月5日│WG0000000││├──┼───────────┼─────────┼───────────┼───────────┼────────┼──┤│025│95年9月5日│20,000元│98年3月5日│98年3月5日│WG0000000││├──┼───────────┼─────────┼───────────┼───────────┼────────┼──┤│026│95年9月5日│20,000元│98年4月5日│98年4月5日│WG0000000││├──┼───────────┼─────────┼───────────┼───────────┼────────┼──┤│027│95年9月5日│10,000元│98年5月5日│98年5月5日│WG0000000││├──┼───────────┼─────────┼───────────┼───────────┼────────┼──┤│028│95年9月5日│20,000元│98年6月5日│98年6月5日│WG0000000││├──┼───────────┼─────────┼───────────┼───────────┼────────┼──┤│029│95年9月5日│20,000元│98年7月5日│98年7月5日│WG0000000││├──┼───────────┼─────────┼───────────┼───────────┼────────┼──┤│030│95年9月5日│10,000元│98年8月5日│98年8月5日│WG0000000││├──┼───────────┼─────────┼───────────┼───────────┼────────┼──┤│031│95年9月5日│10,000元│98年9月5日│98年9月5日│WG0000000││└──┴───────────┴─────────┴───────────┴───────────┴────────┴──┘中華民國99年3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江文玉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另行聲請。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