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交易字第4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交易字第4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交易字第48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本件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前經本院以97年9月10日以97年度交易字第484號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規定,本院認為本件不得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0月16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洪堯讚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沈慧玲中華民國97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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