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101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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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10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101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另案在臺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125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九十七年十月十四日九十七年度易字第一○一八號合議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理由
一、公訴意旨認本案被告所犯係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核屬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而於97年10月14日裁定由受命法官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本院認為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撤銷簡式審判程序,由本院合議庭以通常程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0月2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莊松泉
法官林揚奇法官顏銀秋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21日
書記官董明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