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131號抗告人 陳永利 抗告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7年9月30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0月2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鄭凱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21日
書記官張家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