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票字第76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票字第76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7年度司票字第7678號聲請人乙○○
號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本票原本。
2.正確之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原聲請狀未載;起算日不得在提示日之前)。
中華民國97年10月2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方裕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22日
書記官陳坤揚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