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票字第76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7年度司票字第7628號聲請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簡佳松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狀載相對人姓名與票載不符,請更正。
中華民國97年10月2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張珉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22日
書記官卓清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