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附民字第2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附民字第2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298號原告 林孟怡 被告 陳榮椿 住臺中市○○區○○里00鄰○○街000號(000年00月00日遷至此址)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金上訴字第2422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蔡名曜
法官林宜民法官邱鼎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宜屏中華民國111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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