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260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260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2609號聲請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40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8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9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蓓蓓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4年9月9日
書記官劉碧輝┌────────────────────────────────────────────────────────┐│附表:94年度除字第260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合作金庫銀行松江分│93年7月9日│10,000元│JM0000000││││限公司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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