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聲字第2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字第2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1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由
一、按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被告行為後,刑法第51條業於民國94年2月2日總統令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
「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仍應依修正前刑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受刑人甲○○因過失傷害、公共危險、竊盜、搶奪、傷害等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3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羅得村
法官劉榮服法官陳宏卿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柯孟伶中華民國96年2月1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P1┌────────┬──────────┬───────────┬──────────┐│罪名│竊盜│搶奪│過失傷害││││││├────────┼──────────┼───────────┼──────────┤││││││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4.08.24│94.08.24│94.07.10││││││├────────┼──────────┼───────────┼──────────┤││││││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94年度偵│南投地檢94年度偵│台中地檢94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3201號│字第3201號│字第17598號││││││├─┬──────┼──────────┼───────────┼──────────┤││法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臺中地院││最├──────┼──────────┼───────────┼──────────┤│後││││││事│案號│95年度訴字第358號│95年度訴字第358號│95年度交訴字第23號││實││││││審├──────┼──────────┼───────────┼──────────┤││││││││判決日期│95.06.12│95.06.12│95.03.30│││││││├─┼──────┼──────────┼───────────┼──────────┤│確│法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決│案號│95年度訴字第358號│95年度訴字第358號│95年度交訴字第23號││├──────┼──────────┼───────────┼──────────┤││││││││判決確定日期│95.07.03│95.07.03│95.07.06│││││││├─┴──────┼──────────┼───────────┼──────────┤││南投地檢95年度執字│南投地檢95年度執字│臺中地檢95年度執字││備註│第1521號│第1521號│第7029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P2┌────────┬──────────┬───────────┬──────────┐│罪名│公共危險│傷害│││││││├────────┼──────────┼───────────┼──────────┤││││││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94.07.10│94.04.19│││││││├────────┼──────────┼───────────┼──────────┤││││││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4年度偵│彰化地檢94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17598號│字第8545號│││││││├─┬──────┼──────────┼───────────┼──────────┤││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最├──────┼──────────┼───────────┼──────────┤│後││││││事│案號│95年度交訴字第23號│95年度上訴字第1212號│││實││││││審├──────┼──────────┼───────────┼──────────┤││││││││判決日期│95.03.30│95.08.15││││││││├─┼──────┼──────────┼───────────┼──────────┤│確│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定├──────┼──────────┼───────────┼──────────┤│判││││││決│案號│95年度交訴字第23號│95年度上訴字第1212號│││├──────┼──────────┼───────────┼──────────┤││││││││判決確定日期│95.07.06│95.09.28││││││││├─┴──────┼──────────┼───────────┼──────────┤││臺中地檢95年度執字│彰化地檢95年度執字│││備註│第7029號│第5088號││││││││││││└────────┴──────────┴───────────┴──────────┘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