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56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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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5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561號聲請人即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經查,被告甲○○涉嫌殺人未遂案件,業據被害人 高淑滿 、 葉惠雯 分別於警詢、偵查中指訴遭被告持刀及徒手攻擊頭部等語在卷,並有彼等傷情之診斷證明書附卷可稽。被告涉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二項、第一項之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以上之殺人未遂罪,嫌疑重大,且核被告與被害人間素不相識,其任意攻擊路人之行為,危害更屬重大,本院因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事由,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十五日裁定羈押,復於同年八月十五日、十月十五日延長羈押在案。被告雖以其並無殺人犯意,而係於精神障礙狀態中,誤以為遭被害人辱罵,始動手攻擊,並非隨意攻擊路人云云置辯;惟本院斟酌前開事由,認被告之羈押原因仍屬存在,其行為時之精神狀態亦經囑託鑑定在案,被告羈押原因不能因具保而消滅,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7年11月4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劉方慈
法官黃紹紘法官林庚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妙穗中華民國97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