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4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64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博正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博正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博正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並經減刑為7年9月15日、4月確定,合計刑期為有期徒刑8年1月15日,現於法務部矯正屬花蓮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1年7月6日以法授矯字第10101122560號函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為103年6月15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3年5月10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1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蔡寶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7月13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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