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21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2189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一號(現在台灣臺北看守所羈押)指定辯護人 彭安國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罪,本院前訊問被告後,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情形,認非予羈押,難以進行審判程序,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3年12月2日將其羈押,並自??年?月?日延長羈押期間二月,查本案經本院審結認被告確犯有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而予判處罪刑在案,而被告經本院諭知以新臺幣三萬元具保後,仍未能覓得保證金,以確保日後相關訴訟或執行程序之進行,是認上開情形仍然存在,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據本院訊問被告並告以被告及其辯護人有關前述延長羈押之事由後,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4月2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恆寬
法官許必奇法官吳佳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春森中華民國94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