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3年度上訴字第86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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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3年上訴字第8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常業竊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3年度上訴字第867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
1樓選任辯護人 柳聰賢 律師上列被告因常業竊盜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肆年壹月貳拾柒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93年8月27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3年11月26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已屆滿。嗣經第一次延長羈押,至民國94年1月26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4年1月27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月1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正雄
法官陳啟造法官黃壽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一秋中華民國94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