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50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訴字第50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訴字第5098號
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惟原告另請求被告登報道歉部分,係屬於非財產權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9月1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傅中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10日
書記官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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