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907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907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9076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丁○○債務人乙○○(原名周 秀玲
甲○○
一、債務人 周秀玲 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叁萬叁仟陸佰玖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本金之利息、違約金;債務人甲○○、周秀玲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肆拾叁萬零捌佰捌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本金之利息、違約金;債務人周秀玲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陸萬肆仟柒佰捌拾元,及如附表所示本金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周秀玲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1,633,694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債務人周秀玲、甲○○應連帶給付債權人新臺幣(下同)430,888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三、債務人周秀玲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64,780元,及如附表三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權人(原名: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業蒙金管會核准更名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並已辦妥證照換發作業,此合先陳明。
(二)緣債務人周秀玲於民國94年12月9日向債權人申請借款新臺幣192萬元整,借期至民國114年12月9日屆滿,利率約定自貸放日起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0.875%,按月計息。
(三)緣債務人周秀玲邀同甲○○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94年12月9日向債權人申請借款新臺幣48萬元整,借期至民國114年12月9日屆滿,利率約定自貸放日起,前24期依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率4.78%,第25期起依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率5.44%,按月計付。
(四)緣債務人周秀玲於民國94年12月9日向債權人申請借款
新臺幣76,800元整,借期至民國114年12月9日屆滿,利率約定自貸放日起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0.875%,按月計息。
(五)上開借款均自債權人實際撥款日起,按月繳付本息,並約定如未按期清償逾期六個月以內應按上開利率之一成計算違約金,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應另按約定利率之二成加附違約金。
(六)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98年10月9日,經債權人屢次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契約規定,債務人之債務已為全部到期,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等連帶一次償還餘欠借款本金2,129,362元及其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2月28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呂明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8年12月28日
書記官黃月雲附表98年度司促字第9076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周秀玲│自民國098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1.91%│││163369││0月09日起│││││4元│││││├──┼───┼─────┼──────┼──────┼───────┤│2│新臺幣│甲○○,周│自民國098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6.25%│││430888│秀玲│1月09日起│││││元│││││├──┼───┼─────┼──────┼──────┼───────┤│3│新臺幣│周秀玲│自民國098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1.91%│││64780││2月09日起│││││元│││││└──┴───┴─────┴──────┴──────┴───────┘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臺幣│周秀玲│自民國098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63369││1月09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4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2│新臺幣│甲○○,周│自民國098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430888│秀玲│2月09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3│新臺幣│周秀玲│自民國099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64780││1月09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證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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