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907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907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9073號債權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代理人乙○○債務人丙○○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拾貳萬叁仟肆佰肆拾叁元及新臺幣壹佰叁拾貳萬貳仟叁佰貳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丙○○於民國91年10月21日邀同另相對人甲○○擔任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其借款日期、金額、到期日、利率及違約金之約定均詳如住宅貸款契約所示,經相對人立有同一內容之住宅貸款契約乙紙,交與聲請人收執。詎自98年10月22日起,相對人即未依約定還本繳息,迭經催討均未置理。依住宅貸款契約之約定,其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相對人自應清償本金323,443元及1,322,327元,及自98年12月22日及98年10月22日起之利息暨違約金等。
二、查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有借據可證,為此特依民訴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2月28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呂明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8年12月28日
書記官劉永城附表98年度司促字第9073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蕭│自民國098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323443│ 阿川 │2月22日起││八二│││元│││││├──┼───┼─────┼──────┼──────┼───────┤│2│新臺幣│甲○○,蕭│自民國098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132232│阿川│0月22日起││九│││7元│││││└──┴───┴─────┴──────┴──────┴───────┘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蕭│自民國099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323443│阿川│1月23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2│新臺幣│甲○○,蕭│自民國098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32232│阿川│1月23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7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證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