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基小字第423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基小字第423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公寓大廈管理費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96年度基小字第4237號原告美之國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公寓大廈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陸仟玖佰捌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肆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其為依法成立並經向主管機關報備之管理委員會,依社區規約訂定之管理經費收繳管理辦法及管理委員會會議決議,區分所有權人應依房屋坪數按月繳納每坪新臺幣(下同)33元之管理費。被告前係社區內門牌號碼基隆市○○區○○路○○○巷○弄○○號之所有權人,每月應繳納管理費2,298元,而被告積欠自民國96年1月起至96年9月止之管理費共計26,982元,經催告仍不給付等事實,業據原告提出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社區規約、基隆市安樂地政事務所民眾閱覽異動索引、各項管理費用繳費記錄明細表、管理費逾期催繳通知單、第4屆區分所有權人大會會議記錄等件影本為證,堪信屬實。
三、本件訴訟費用1,240元(第1審裁判費1,000元、公示送達登報費240元),由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97年1月24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華民國97年1月24日
書記官王佩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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