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9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9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986號上訴人 盧麗貞
盧滿美 盧秀丹 兼上3人訴訟代理人 盧麗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盧政志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320,190元,應徵裁判費21,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19日
民事第一庭
法官陳瑞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19日
書記官廖春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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