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9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9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908號具保人即被告 郭宗林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陳志忠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宗林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1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郭宗林前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3萬元,並由被告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該案並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現由本院以110年度訴字第908號案件審理中,有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代收保證金、罰金臨時收據、國庫存款繳款書、被告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各1份附卷可稽。而被告經本院依其住所傳喚、拘提,均未到院接受訊問,而被告並無在監在押之情形等節,有本院送達證書、開庭報到單及拘提報告書、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查,顯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4月1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廖健男
法官林慧欣法官蘇品樺以上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4月19日
書記官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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