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原訴字第2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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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原訴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原訴字第27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
乙○○共同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等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9021、9585、10446、10447、11240、11365、12891、13284號、110年度少連偵字第161號),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1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梁義順
法官徐惟法官林于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19日
書記官林佩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