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6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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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6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補字第六二八號
原告甲○○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宏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被告 梁桂堯 發支付命令命債務人及被告應向債權人即原告清償款項,惟被告梁桂堯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柒拾貳萬零伍拾元(支付命令非命債務人連帶給付,是以,其中之一債務人即被告應給付金額應按支付命令所載金額之二分之一計算之),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捌仟壹佰貳拾柒元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柒仟壹佰貳拾柒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林靜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一日~B法院書記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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