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2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26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周鈞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3年度執聲沒字第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品均沒收。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周鈞前因涉有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現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同)檢察官以101年度偵字第2503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並已於民國102年12月23日期滿未經撤銷。扣案之物(101年度白保字第3101號),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第253條或第253條之
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再按商標法業於100年6月29日修正公佈,101年7月1日施行,修正前之商標法第83條規定:犯商標法第81條、第82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修正後則移列至第98條,並規定為:「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而揆諸商標法第98條之立法理由略以:「(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83條移列。(二)為釐清本條規範之意旨,並杜爭議,爰酌作文字修正。(三)衡酌犯本章之罪所製造、販賣、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雖非違禁物,然若任令該等物品在外流通,將形成繼續侵害商標權人、證明標章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權益並助長他人遂行侵害行為之情形,即應沒收,以防止其再次流入市面,並降低侵害行為再度發生之風險」等情,可知新舊法規範尚無不同,僅條次由原第83條,調整至第98條,且酌將文字修正,應無法律變更之情事,自逕為適用裁判時法即可。是以商標法第98條所規定之物即屬專科沒收之物,當可依法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修正前商標法第82條(現行法已改列至第97條)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偵字第2503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而緩起訴期間至102年12月23日屆滿未經撤銷,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及緩起訴執行卷宗足憑。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品,確係被告違反101年7月1日修正前商標法第82條規定所販賣之商品,業據被告供認在卷,揆諸首揭法律規定,本件聲請人就附表之扣案物聲請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至聲請意旨雖另聲請就扣案之有「LV」圖樣之手機殼197個、有「EDHardy」圖樣之手機殼22個(即101年度白保字第3101號編號1、10)單獨宣告沒收。然上開緩起訴處分業已認定「EDHardy」之商標圖樣未經於行動電話外殼、護套或相類似商標申請商標權;而「LV」之商標圖樣則由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於100年4月18日、9月7日、9月13日始分別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指定使用於電話機、行動電話機、智慧型手機、行動電話配件、行動電話護套、外殼、手機殼等商品之商標,惟於被告為本件犯行時尚未取得使用於電話機、行動電話機、智慧型手機、行動電話配件、行動電話護套、外殼、手機殼等商品之商標權,有上開緩起訴處分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資料附卷可憑。故被告此部分所為,自不成立修正前商標法第82條之罪,且經檢察官不另為不起訴處分在案(參前述緩起訴處分書理由欄六所載),是扣案之上開物品自非屬本件被告違反修正前商標法第82條所販賣之仿冒商品,從而,本件聲請意旨就此部分併為聲請宣告沒收,尚屬無據,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月28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俞伶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馥瑄中華民國10年1月29日附表┌──┬──────────────┬───┐│編號│仿冒商品名稱│數量│├──┼──────────────┼───┤│1│仿冒「GUCCI」手機殼│62個│├──┼──────────────┼───┤│2│仿冒「HELLOKITTY」手機殼│118個│├──┼──────────────┼───┤│3│仿冒「HTC」手機殼│85個│├──┼──────────────┼───┤│4│仿冒「iPhone蘋果」手機殼│129個│├──┼──────────────┼───┤│5│仿冒「iPhone蘋果」手機硬套│26個│├──┼──────────────┼───┤│6│仿冒「iPhone蘋果」手機軟套│74個│├──┼──────────────┼───┤│7│仿冒「moshi」手機殼│12個│├──┼──────────────┼───┤│8│仿冒「agnesb.」手機包│2個│├──┼──────────────┼───┤│9│仿冒「BURBERRY」手機殼│5個│├──┼──────────────┼───┤│10│仿冒「HELLOKITTY」襪子│1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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