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978號
上訴人 高彬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孫益森 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5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7,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未據記載上訴理由,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哲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2日
書記官洪忠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