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978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978號

上訴人 高彬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孫益森 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5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7,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未據記載上訴理由,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哲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2日

書記官洪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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