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0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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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09號上訴人即被告 譚騰祥 被上訴人即原告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道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2月3日本院104年度訴字第20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對原判決全部不服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435,09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88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2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大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有關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佳靜中華民國105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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