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393號債權人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嘉奬 代理人 陳怡君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梁陳梅雀 即 陳秋榮 之繼承人等四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梁陳梅雀即陳秋榮之繼承人等四人發支付命令,本院以裁定命債權人於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被繼承人陳秋榮之最新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5年1月19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程式顯不合法,依前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
中華民國105年2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