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確認耕作權不存在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89號原告 陳招治
賴臺龍 被告 賴美惠
賴美子 賴美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耕作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4,158,3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2,1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2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黃南穎中華民國105年2月25日附表:
┌──┬───────────────┬────┬────┬────────┐│編號│地號│公告土地│面積│價額││││現值(元│(㎡)│(元)││││/㎡)│││├──┼───────────────┼────┼────┼────────┤│1│苗栗縣○○鄉○○段○○○號│230│2,180│501,400│├──┼───────────────┼────┼────┼────────┤│2│苗栗縣○○鄉○○段○○○號│230│230│52,900│├──┼───────────────┼────┼────┼────────┤│3│苗栗縣○○鄉○○段○○○號│150│370│55,550│├──┼───────────────┼────┼────┼────────┤│4│苗栗縣○○鄉○○段○○○號│550│640│352,000│├──┼───────────────┼────┼────┼────────┤│5│苗栗縣○○鄉○○段○○○號│150│10,770│1,615,500│├──┼───────────────┼────┼────┼────────┤│6│苗栗縣○○鄉○○段○○○號│150│10,540│1,581,000│├──┼───────────────┴────┴────┴────────┤│合計│4,158,350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