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侵訴字第108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侵訴字第1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侵訴字第108號聲請人即被告 吳家維 聲請人即選任辯護人 唐國盛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強盜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暨本院依職權裁定如下:
主文吳家維自民國壹佰零伍年貳月貳拾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被告吳家維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所涉加重強制猥褻、加重強盜及不正利用自動付款設備詐欺未遂等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加重強盜罪為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可預期將受重刑宣判,其為規避刑罰之執行而妨礙審判程序進行之可能性增加,且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並對國家治安、社會秩序及被害人權益之危害重大,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認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
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規定,於民國104年11月26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且被告上開案件經本院於105年
2月18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又重罪相較於輕罪而言,受到刑罰制裁較為嚴厲,良以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乃基本人性,是被告為規避刑罰之執行而妨礙審判、執行程序進行之可能性增加,依一般正常之人之合理判斷,可認為具有逃亡之相當或然率存在;若准以具保停止羈押,其逃亡之誘因亦隨之增加,堪認被告逃亡之高度可能性仍屬存在。另羈押之目的在保全刑事審判及執行之進行,並確保刑事審判機關得以依法從事犯罪事實之調查與認定,及擔保執行之必要性,本院斟酌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且被告所涉加重強制猥褻及加重強盜犯行,影響社會層面至深且鉅,並嚴重破壞社會治安,就司法追訴之國家社會公益及社會安全法益,與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兩相利益衡量後,認對被告執行羈押堪稱相當,符合憲法比例原則及刑事訴訟法上羈押相當性原則之要求,堪認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存在,尚非得以具保方式取代羈押之必要性。從而,為確保被告日後之審判、執行,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
5年2月26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至被告及辯護人當庭以言詞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然本院斟酌上情後,認仍有上開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此外,復查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之情形。從而,被告及辯護人之聲請,礙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前段、第5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2月1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洪榮家
法官孫沅孝法官方錦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2月18日
書記官陳孟琳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