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2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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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2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房屋等


6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241號上訴人 林韋廷 即被告被上訴人 黃淳鈴 即原告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4年度重訴字第241號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肆拾伍萬叁仟陸佰肆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肆佰肆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2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2月23日
書記官李惠茹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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