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2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2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231號原告 江洪川 被告 賴博雄
陳傳鈺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對於本院民國105年1月30日所為裁定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當事人欄關於「被告 陳傳玉 」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陳傳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上開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因原告之聲請追加被告狀將被告「陳傳鈺」誤載為「陳傳玉」,致本院民國105年1月30日所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均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2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2月23日
書記官吳育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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