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160號原告 陳益民 訴訟代理人 陳浩華 律師複代理人 陳博芮 被告 錢廟緣
彭正柱 陳 劉秀英 劉淑英 杜麗娟 侯怡鶴 詹益鑑 袁林票 江文如 李旭信 蔣德文 李文耀 奚自光 曹富清游 陳美珍 曾經 武鍾成 謝麗文 上18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侯志翔
陳柏辰 被告 陳錦雪 上19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涂芳田 律師上19人共同複代理人 何俊龍 律師被告 錢劉秀李
趙榮華 詹益平 李廣成 葉雪螢 何雪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因有事證未明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年
3月31日下午3時5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5年2月18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筱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18日
書記官陳彥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