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小字第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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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小字第59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右達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榮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蘇志明 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
102年度雄小字第5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
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
,上訴人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同
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1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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