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易字第211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211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二一一八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二八五六號)及移、第二00四0號),本院臺中簡易庭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移由本院刑事庭依通常程序審理,經本院合議庭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左:
主文丙○○連續攜帶兇器竊盜,處有期徒刑貳年。
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
一、丙○○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於附表一所示時、地,以各該表列方法,連續竊取他人財物。期間, 臺中市 警察局第五分局員警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七日凌晨一時許,在臺中市○○區○○路二段二七三號前,當場查獲丙○○手戴白色棉質手套在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內(即附表一編號三),並扣得其所有供竊盜使用之如附表二編號一至十二所示之物。復於九十三年十月十四日十九時五十分許,經臺中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員警在臺中市○區○○路與興中街口,查獲丙○○於附表一編號一、四、八、九所竊取之部分財物,並扣得其所有供竊盜使用之如附表二編號十三至十八所示之物。嗣於九十三年十月十九日十四時五十分許,又為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在彰化縣花壇鄉三春村後厝一巷一0三號前,當場查獲丙○○坐在於附表一編號十所竊取之自小客車內,並扣得其所有供行竊所用之鑰匙一支(即附表二編號十九)。
二、案經臺中市警察局第五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及移送併辦。
理由
一、右揭事實,業據被告丙○○於本院審理時已為認罪之陳述,核與如附表一所示被害人分別於警詢時指訴之情節相符,而就如附表一編號二之竊行,另經欣達電子遊藝場員工 李淑儀 於警詢時證述明確,有各該筆錄在卷可考,並有臺中市警察局第五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贓証物保管收據、照片、車籍作業系統─查詢認可資料、贓物認領保管收據、臺中市警察局第一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圖、贓物保管收據、甲○○行車執照、乙○○行車執照、保險卡、贓物認領保管單、車輛竊盜、車牌失竊資料個別查詢報表─查詢車輛認可資料附卷可稽,及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足資佐憑,可知被告前開自白,確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又按任何人未經他人同意,均不得任意拿取他人財物,乃至明之理。被告明知此理,竟先後竊取如附表二所示之財物,供作己用,則其主觀上確有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至臻明確。從而,本件事證明確,被告右揭竊盜犯行,洵堪認定。
二、按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係以行為人攜帶兇器竊盜為其加重條件,此所謂兇器,其種類並無限制,凡客觀上足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具有危險性之兇器均屬之,且祇須行竊時攜帶此種具有危險性之兇器為已足,並不以攜帶之初有行兇之意圖為必要。查本案被告於附表一編號三所示時、地竊取財物時,攜帶如附表二編號三至十一之工具,於附表一編號四、六所示時、地行竊時,攜帶未據扣案之尖銳工具,於附表一編號九所示時、地竊盜時,攜帶如附表二編號十三至十七所示工具,而此等工具均質的堅硬,並可破壞汽車門鎖或門窗,業已審認如前,並有如附表二編號三至十一、十三至十七所示工具可憑,如用以施暴、脅迫、抵抗,依一般社會觀念,皆足使人之生命、身體,受有危害,自堪認為兇器。是以被告竊取如附表一編號一、二、五、七、
八、十所示財物部分,核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普通竊盜罪;另攜帶兇器竊取如附表一編號三、四、六、九所示財物部分,則係犯同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又:
(一)按刑法第五十六條所謂「同一之罪名」,係指基於概括之犯意,連續數行為,觸犯構成犯罪要件相同之罪名者而言。依此原則,屬於加重條件者:例如刑法第三百二十條與第三百二十一條,得認為同一罪名成立連續犯。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一五二號解釋、最高法院六十七年度第六次暨第七次刑事庭庭推總會議決議㈠可資參照。在本件中,被告就附表一所示犯行,雖分別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普通竊盜罪及同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但各次竊盜犯行之時間緊接,觸犯同一基本構成要件之罪名,揆諸上開說明,堪認被告係基於概括之犯意為之,應依連續犯規定論以較重之攜帶兇器竊盜罪,並依法加重其刑。
(二)公訴人雖僅就被告於附表一編號三所示之竊盜犯行提起公訴,然檢察官就犯罪事實一部起訴者,其效力及於全部,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七條有明定。本件被告亦有於附表一編號一、二、四至十所示時、地,竊取他人財物,且與前揭論罪科刑之附表一編號三所示竊盜犯行,係有連續犯之關係,已如前述,本院自應就屬於裁判上一罪而未據公訴人起訴之其餘九起竊盜犯行,併予裁判。
(三)爰審酌被告前有違反肅清煙毒條例、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竊盜等多項前科紀錄,且分別經法院判刑確定後,入監接續執行,於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四日假釋出監,假釋縮刑期滿日為九十六年十月二十二日,違犯如附表一所示竊行時,仍在假釋期間,素行不佳,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可按,竟不知悛悔,且正值青壯年,即不思勞動生產,為圖私利,屢屢行竊,期間甚至二度為警查獲,仍不思悔改,共計違犯十起竊盜犯行,惡性重大;於附表一編號三、四、六、九所示時、地,更攜帶客觀上足對人之生命、身體構成危險之工具行竊,查扣如附表二編號三至十
一、十三至十七之工具數量頗多,對社會上一般不特定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幸未因而加害任何人;其於竊得財物後,均係供己之用,犯罪之情節及所生之危害,非若竊取車輛後向車主恐嚇取財或拆卸汽車零件借屍還魂者嚴重,但仍造成被害人之損害,所得之利益亦不少;再考之被告犯後能坦認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係被告所有並供其行竊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明在卷,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癸○○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六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莊嘉蕙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六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附表一:
┌──┬──────┬──────┬─────────────┬───────┐│編號│時間│地點│犯罪方法│所得財物│├──┼──────┼──────┼─────────────┼───────┤│一│年5月日│南投縣南投市│徒手竊取辛○○所有之皮包。│皮包一只│││上午時分│彰南路中山路││存摺二本││││市場內││現金十萬元││││││身分證二張││││││信用卡、現金卡│├──┼──────┼──────┼─────────────┼───────┤│二│年6月7日│臺中市西屯區│夥同一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液晶螢幕十二面│││上午8時許│寶慶街五十巷│共同徒手竊取庚○○所有之聲│││││五十一號欣達│寶牌十五吋液晶螢幕十二面。│││││電子遊藝場內│││├──┼──────┼──────┼─────────────┼───────┤│三│年7月日│臺中市西屯區│攜帶客觀上足以傷害人之生命│自用小客車一輛│││凌晨1時許│河南路二段二│、身體而可供作兇器使用之如│││││七三號前│附表二編號三至十一所示工具││││││,敲破丁○○所有之車號00││││││─2788號自用小客車車窗││││││玻璃後,進入車內連接方向盤││││││電線啟動後而竊取之,欲供代││││││步之用。││├──┼──────┼──────┼─────────────┼───────┤│四│年9月初某│臺中市○○路│持客觀上足以傷害人之生命、│車裝音響一台│││日│與德化街口│身體而可供作兇器使用之尖銳│存摺一本│││││工具(未扣案),破壞戊○○│戶籍謄本一本│││││所有之車號0000000號│現金一百多元│││││自用小客車門窗後,入內竊取││││││車上財物。││├──┼──────┼──────┼─────────────┼───────┤│五│年9月中旬│臺中市安順東│以不詳方式竊取甲○○所有之│機車一輛│││某日上午6時│四街三十八號│車號0000000號機車。│行照一張│││許│前││保險卡一張│├──┼──────┼──────┼─────────────┼───────┤│六│年月9日│臺中市南京東│持客觀上足以傷害人之生命、│MP3一台│││時分│路三段九十六│身體而可供作兇器使用之尖銳│行照一張││││號前│工具(未扣案),撬開乙○○│保險卡一張│││││所有供 阮碧珍 使用之車號00│回數票│││││─3373號自用小客車車門││││││後,入內竊取車上財物。││├──┼──────┼──────┼─────────────┼───────┤│七│年月日│臺中市南屯區│以自備鑰匙發動電門,竊取鄭│自用小客車一輛│││上午時許│公益路與永春│ 本誠 所有之車號000000│││││東七路口│2號自用小客車,供己代步之││││││用。││├──┼──────┼──────┼─────────────┼───────┤│八│年月日│彰化縣秀水鄉│以不詳方式侵入己○○住宅內│旅行支票張│││上午某時│金興村番田路│,竊取財物。│澳洲駕照一張││││一八四號││信用卡一張││││││金融卡三張│├──┼──────┼──────┼─────────────┼───────┤│九│年月日│彰化縣花壇鄉│攜帶客觀上足以傷害人之生命│健保卡五張│││上午某時│白沙村虎山街│、身體而可供作兇器使用之如│金融卡五張││││三八五號│附表二編號十三至十七所示工│存摺一本│││││具,侵入壬○○住宅內,竊取│身分證一張│││││財物。│汽車駕照一張││││││重機車駕照一張││││││汽車行照一張││││││回數票二張│├──┼──────┼──────┼─────────────┼───────┤│十│年月日│臺中市○○路│以自備鑰匙發動電門,竊取楊│自用小客車一輛│││時許│與文武街口處│岦峰所有之車號000000││││││2號自用小客車,供己代步之││││││用。││└──┴──────┴──────┴─────────────┴───────┘附表二:
┌──┬──────────────┬───┐│編號│扣案物品名稱│數量│││││├──┼──────────────┼───┤│一│黑色手提袋│一個│├──┼──────────────┼───┤│二│白色棉質手套│一隻│├──┼──────────────┼───┤│三│玻璃切割刀│一支│├──┼──────────────┼───┤│四│十字起子│一支│├──┼──────────────┼───┤│五│五角起子│一支│├──┼──────────────┼───┤│六│尖嘴鉗│一支│├──┼──────────────┼───┤│七│斜口鉗│一支│├──┼──────────────┼───┤│八│活動扳手│一支│├──┼──────────────┼───┤│九│十字型扳手│一支│├──┼──────────────┼───┤│十│固定扳手│二支│├──┼──────────────┼───┤│十一│挫刀│二支│├──┼──────────────┼───┤│十二│鑰匙│十二支│├──┼──────────────┼───┤│十三│螺絲起子│七支│├──┼──────────────┼───┤│十四│六角扳手│五支│├──┼──────────────┼───┤│十五│老虎鉗子│三支│├──┼──────────────┼───┤│十六│扳手│六支│├──┼──────────────┼───┤│十七│水果刀│一支│├──┼──────────────┼───┤│十八│鑰匙│二支│├──┼──────────────┼───┤│十九│鑰匙│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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