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13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139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杉 讓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 邱盈豐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人之聲請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邱盈豐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
105年11月22日裁定命其提出債權讓與通知相關證明文件,聲請人於105年11月25日收受前項裁定,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本院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
因此,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12月30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