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提字第1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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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提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提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提字第14號聲請人 林信仁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提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刑確定,惟該次施用與前次施用毒品期間已逾5年,應送觀察勒戒,判決有誤。又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通知聲請人於105年12月7日至該署報到,惟當日其行李在台北某小北百貨遭竊而報警,因員警調閱監視器之故,致其下午6時許始至該署報到,然已錯過報到時間,承辦人員已下班,聲請人於次上班日聯絡承辦書記官,該員告知已囑託屏東地檢署執行,嗣後聲請人多次至屏東地檢署詢問,然均詢問未果,直至105年12月16日突遭拘提,致聲請人無法安頓家人生活,本案之拘提程序並不合法,爰依法聲請提審,請求釋放聲請人等語。
二、按人民被法院以外之任何機關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逮捕、拘禁地之地方法院聲請提審。另按受聲請法院,於繫屬後24小時內,應向逮捕、拘禁之機關發提審票,並即通知該機關之直接上級機關。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以裁定駁回之:....五、經法院裁判而剝奪人身自由。提審法第
1條、第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士林地方法院以105年度審易字第1251號判決有期徒刑6月,案經上訴,經台灣高等法院以105年度上易字第1894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嗣經士林地檢署傳喚其到案接受執行,惟其無故未到後,囑託屏東地檢署代為拘提並執行,經屏東地檢署交由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民生B組執行拘提,有該拘票附卷可佐,其經該大隊於105年12月16日18時15分許將聲請人拘提到案,並於同日20時50分許將其解送予屏東地檢署,有報告書、調查筆錄、屏東地檢署點名單可資佐證,聲請人既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上開法院判刑確定,始經拘提到案,其人身自由係經法院以實體裁判認定後予以剝奪,自無提審之必要,爰依提審法第5條第1項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2月30日
法官程耀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5年12月30日
書記官洪韻雯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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