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1號原告山林貨櫃運輸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進春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許永義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6萬7,93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萬3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萬9,503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勳煜上開裁定正本核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5日
書記官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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