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10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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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10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103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杉 讓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 董秀英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 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人之聲請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董秀英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
105年11月10日裁定命其提出債權讓與通知相關證明文件,聲請人於105年11月24日收受前項裁定,雖於105年12月5日陳報說明債權讓與通知文件已寄出,待回執聯回,立即補正云云,然逾期迄今聲請人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本院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因此,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12月30日
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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