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7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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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7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766號上訴人 陳漢鐘
陳鵬帆
陳詠典 被上訴人 林素清
吳昱偵
吳敦富 林裕晶
林進國 劉海晏
賴劉金鳳
劉平權
劉孟珠 劉孟玉 劉榮貴 劉美伶 劉梓翔 即 劉育成
劉榮峰 許牡丹 許月 湄 黃義東 林銘崇
林泰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8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利益即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4萬7,000元【計算式:(通行面積135㎡-16㎡)×土地公告現值13,000元/㎡=1,547,0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4,51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長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舒涵中華民國110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