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聲判字第1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審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判字第158號聲請人 張正學 代理人 魏克仁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告訴人因被告 邱瑞興 、 邱道溫 涉犯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長民國110年8月3日110年度上聲議字第1950號駁回再議之處分(原不起訴處分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9002號),聲請交付審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張正學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由律師具名提出之聲請交付審判理由狀,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告訴人不服再議駁回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10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準此,告訴人須委任律師提出交付審判之聲請,且理由狀應由該受任律師具名提出。
二、查聲請人即告訴人張正學向本院聲請交付審判,雖附有委任魏克仁律師之委任狀,惟其提出之刑事交付審判聲請書狀內僅有聲請人具名,而未見魏克仁律師具名,顯非由律師提出之理由狀,核與前揭條文所定程式不符。是依上開說明,本件聲請於法律上必備之程式顯有欠缺,爰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由律師具名提出之聲請交付審判理由狀,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第1項、第258條之4準用第273條第6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9月6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曹錫泓
法官蔡汎沂法官許曉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淑琪中華民國110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