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勞訴字第2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訴字第265號原告 林雪霞
蔡明芬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佳伶 律師(法扶律師)被告 蔡健興 即江洋汽車旅館訴訟代理人 許家瑜 律師複代理人 莊陸茂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再開辯論理由:本件原告主張被告係以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2款事由終止兩造間之勞動契約,若終止不合法,原告是何時、以何原因終止兩造間之勞動契約),並指定民國110年10月7日上午9時30分許,在本院民事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0年9月6日
民事勞動庭法官吳昀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9月6日
書記官陳慧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