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32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3294號聲請人即被告 黃添貴 選任辯護人 許富雄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因竊盜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黃添貴(下稱被告)就檢察官起訴與追加起訴之相關犯罪事實,大部分均認罪,雖仍有部分不認罪,惟被告並不認識聲請傳喚之證人,應無串證之虞。另被告雖犯下多起竊盜案件,起因於被告患有妄想型思覺失調症,且被告在外面也有正當的工作(在人力公司上班),父母均80幾歲,尚需仰賴被告照顧,被告遭羈押迄今,已達4個月以上,並已完成相關之精神鑑定程序,被告經此教訓,已知所警惕,不敢再犯,當無再犯之虞,亦無逃亡之虞,無非予羈押,顯難保全證據或難以遂行訴訟程序之情形,亦即無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之羈押必要性存在,請求解除被告羈押之限制云云。
二、查被告因竊盜案件,由本院以110年度易字第881號案件審理中,被告經本院法官訊問後,以被告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及同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第2項之侵入住宅既、未遂罪及同法第321條第2項、第1項第2、3款毀越門窗、攜帶兇器加重竊盜未遂罪,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規定,自民國110年4月20日執行羈押,並自110年7月20日起延長羈押2月在案。經查,被告就被訴事實大部分均為認罪之供述,並有相關卷證在卷可佐,足認被告犯罪嫌疑確係重大,考量被告先後行竊已多達20件以上,若令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實無法排除其有另循其他途徑反覆實施同一竊盜犯罪之虞,而具有羈押之原因,聲請意旨所陳各節尚無足使其羈押原因消滅,本院基於預防被告再度為同一犯罪之考量,認其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之羈押原因情形,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而使之消滅,且有羈押之必要,無法解除被告羈押之限制,本件聲請,尚難准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9月6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丁智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日起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資念婷中華民國110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