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5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587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即原告 葉保文 即荃揚水電工程行被上訴人即上訴人即被告 葉淑珍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3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核上訴人即被上訴人葉保文即荃揚水電工程行提起上訴,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805元;被上訴人即上訴人葉淑珍提起上訴,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1,529,31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等分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25日
書記官蕭宛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