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重家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家訴字第3號上訴人 陳學哲 送達代收人 徐巧芸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何如蕙 間因105年度重家訴字第3號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聲明不服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8816萬361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18萬184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蕙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24日
書記官徐佩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