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29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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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7年台抗字第2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台抗字第290號抗告人人道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關寶琴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童寶環 等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3月1日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第二審裁定(
106年度重上更㈡字第11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以裁定更正之,對於更正或駁回更正聲請之裁定,得為抗告。但對於判決已合法上訴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抗告人對原法院106年度重上更㈡字第11號判決已合法上訴,依同法第232條第1項、第3項但書規定,其就首揭更正裁定不得為抗告。抗告人提起本件抗告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7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林大洋
法官陳玉完法官李文賢法官李媛媛法官蕭艿菁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7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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