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審訴字第11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審訴字第11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審訴字第1114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游穩玄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少連偵字第237號),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8年3月4日上午10時40分於本院第十六法庭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16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陳彥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昱廷中華民國108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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