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家繼訴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家繼訴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繼訴字第110號原告 李許銘 訴訟代理人 呂立彥 律師被告 李佩蓉
李可李蓬武 李蓬源 李蓬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分割被繼承人 李陳玉英 之遺產,該遺產總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23萬9,687元,而原告主張其應繼分為12分之1,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按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即應繼分比例12分之1核定為85萬3,307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36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劉佩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16日
書記官劉家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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