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0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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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撤銷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206號原告甲○○
丙○○兼上二人訴訟代理人乙○○被告麥帥新城D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劉珀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5年4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國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4月24日
書記官秦慧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