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3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0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重訴字第304號上訴人乙○○被上訴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5年2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18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95年
3月9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5年3月1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4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小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4月21日
書記官陳鳳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