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消債聲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消債聲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消債聲字第1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王文秀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王文秀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前經本院以103年消債清字第31號裁定債務人自103年7月16日12時起開始清算,並經本院司法事務官以10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8號裁定清算程序終結,嗣經本院於104年3月31日以10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3號裁定聲請人免責,並於104年4月23日確定在案,爰依法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04年消債職聲免字第3號案卷全部查明屬實,堪信為真實。是聲請人既有受免責裁定確定之事由,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5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添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04年5月19日
書記官史萱萱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