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附民字第1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附民字第1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附民字第124號原告 吳崇賢 被告 王雪娥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104年度易字第34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9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鄭舜元
法官張凱鑫法官顏銀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惠雅中華民國104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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