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小字第4887號
原 告 李維斌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香氛國際發展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招牌製
作款事件,原告起訴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伍佰元。然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壹萬捌仟柒佰捌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壹仟元,扣除前繳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伍佰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3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易融